2008年1月1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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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特定关系人”案有了终局结果
二审维持原判汪沛英获刑7年
通讯员 钱聪

  本报讯  近日,省高级法院对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——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情妇汪沛英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汪沛英的上诉,维持湖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一审判决。
  去年10月22日,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,汪沛英于1998年在杭州萧山机场航站楼土建工程招标中,帮助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徐某牵线搭桥,请赵詹奇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。龙元建设集团中标后,徐某分两次送给汪沛英人民币55万元。汪沛英受贿罪名成立,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。一审判决后,汪沛英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,称虽为徐某投标萧山机场航站楼工程与赵詹奇打过招呼,但系出于人情而帮忙,与徐某并无收取好处费的约定,也从未收到过徐某所送的55万元等等,请求法院改判其无罪。省高级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认定,汪沛英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,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汪沛英非法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汪沛英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。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汪沛英请求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因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